京山县粮食行业协会
(2014年12月24日第二届第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京山桥米”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京山桥米”的特定品质,受法律保护。京山县粮食行业协会是“京山桥米”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证明商标享受专用权,只授权京山县境内的大米加工企业使用该商标标识。企业申请使用“京山桥米”证明商标,必须按照《“京山桥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经京山县粮食行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条 经京山县粮食行业协会授权使用“京山桥米”证明商标的大米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授权企业),必须与县粮食行业协会签订《“京山桥米”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生产、宣传、销售京山桥米,规范使用“京山桥米”证明商标标识,保证“京山桥米”标识不转让、不挪用、不流失、不倒卖、不馈赠、不扩大使用范围;否则,京山县粮食行业协会有权终止与该授权企业签订的《“京山桥米”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回企业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必要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条 授权企业加工“京山桥米”产品的原料稻谷来源,目前只限于京山县境内种植的“洋西早”、“鉴真2号”、“鄂中5号”等3个优质水稻品种,“京山桥米”产品要符合“颗粒细长、晶莹透明、青艮如玉”的外观特征。其他优质水稻品种要纳入“京山桥米”产品的原料稻谷范围,必须由京山县粮食行业协会经过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理事会决议等程序后,才能批准纳入。 第四条 提倡授权企业采取土地流转、订单生产等形式,建立本企业的优质稻生产基地,完善与基地村组、农户的利益连接机制,实行从供种育秧、栽培管理到收割入库的全程标准化生产,确保“京山桥米”原料稻数量充足、品质纯正,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不得使用外地优质稻和本地优良稻加工的大米及进口大米来假冒“京山桥米”,以维护“京山桥米”的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 第五条 授权企业生产加工“京山桥米”产品,必须按包装物标识的计量标准足额定量包装,不得“短斤少两”、欺诈消费者。 第六条 授权企业必须规范“京山桥米”的生产、加工行为,建立与完善企业进货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规范产品的标签标注,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厂名、厂址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 授权企业必须采取自建检测室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等形式,建立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在生产加工“京山桥米”过程中,不得使用油脂抛光大米,不得使用大米香精、石蜡等添加物质,不得使用陈米抛光冒充新米,不得使用发霉变质、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标等不良原料稻谷加工大米,确保出厂的“京山桥米”产品质量合格,让广大消费者满意。 第八条 授权企业在生产经营“京山桥米”过程中,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经营,不得违规经营、失信经营、恶意经营。既反对互相抬级抬价,获取暴利;又反对互相压级压价,抢夺市场,相互残杀,恶性竞争。企业之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支持和鼓励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努力营造全行业重合同、守信用、文明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经营氛围,建立良好的“京山桥米”市场秩序。 第九条 授权企业要深入实施节粮减损工程,大力开展科技创新和节能降耗活动,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出品率与经营效益。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改进产品包装,提倡使用环保、安全、可降解材料包装,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树立“京山桥米”产品的良好形象。要积极开展大米加工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努力把企业办成资源节约型企业。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生产制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倡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条 授权企业要诚恳地接受有关部门、粮食行业协会、企业同仁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对未经京山县粮食行业协会许可,擅自在大米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京山桥米”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企业,京山县粮食行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本公约由京山县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县粮食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